仿石質複層塗料(仿石塗料)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屋內、屋外裝修用仿石質複層塗料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
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註明為仿石質複層塗料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應包含施工中之防護措施及完成後之分割縫之處理等
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4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3.5 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082 薄塗裝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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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NS 6532 建築物屋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1.4.2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A6909 建築裝修用塗裝材料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施工廠商應依設計圖所選用之規格、顏色,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
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5 樣品
制式花色由工程司依據設計圖之說明資料而選定,施工廠商應提供花色
樣品各 3 份供作選擇參考之用,選定之樣品作為施工驗收之比對憑據。
1.5.6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廠商製作至少為 3m×3m 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全面施作。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之品質及產品之功能、強度均符合本章規定之試驗證明
文件。
1.6 品質保證
1.6.1 仿石質複層塗料之材料及品質須符合 CNS 4683 A2064 或該生產國之國家
標準,並取得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材料試驗合格證明。
1.6.2 竣工時施工廠商需檢送產品出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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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仿石質複層塗料應以製造廠之原包裝運達工地,並附製造廠商之出廠證
明、容器上應附有標籤,載明規格、材料、廠牌、產品編號及生產、使
用期限,如有超過儲存年限者均不得使用。
1.6.4 施工廠商應採用同一家供料廠商之系統材料,並由專業分包商施工,以
確保品質。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搬運時應防止容器破損,並儲存於清潔、通風良好且無日曬之場所。
1.7.2 噴仿石質複層塗料及其相關製品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
施。
1.8 現場環境
施工環境不可有塵土飛揚情形,以免污染未乾塗料。
1.9 保固
1.9.1 本章工作完成後,應由施工廠商出具契約規定保固期限之保證書由工程
司轉交使用單位收存。
1.9.2 保固期間如有非人為之剝落現象,應完全負無償修復之責。

  1. 產品
    2.1 材料
    2.1.1 仿石質複層塗料主要原料為水泥、合成樹脂等結合材料、粒料、無機質
    系粉粒及纖維材料。其品質應符合 CNS 4683 A2064 複層紋膜裝飾塗材之
    規定。 2.1.2 固體粒料含量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其含量為: 70±2%。 2.1.3 其試驗之方式及種類應符合 CNS 4683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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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受漆面須完全乾燥,用含水率測濕計偵測,含水率應在 10%以下。
    3.1.2 受漆面如有油漬、灰塵污物、模板屑等雜物,須先行去除。
    3.1.3 受漆面如有浮屑、蜂窩等不平整現象,應先修補平整。
    3.1.4 受漆面如發現有龜裂痕跡,須通知工程司查驗,經認可後方得施工。
    3.2 加工製作
    3.2.1 使用之漆料若為原裝容器運抵工地者,應於現場開封方得使用。
    3.2.2 若使用之漆料係由現場混合後加工製成者,則須依據原製造廠商所規定
    之配方調製,並由施工廠商具結保證。
    3.3 施工要求
    3.3.1 底漆噴塗
    (1) 底漆須噴塗 2 遍以上,使能均勻遮蔽完全看不到受漆面顏色為準,
    並有 24 小時以上之乾燥時間。
    (2) 底漆用量為 0.3kg/m2以上。
    3.3.2 貼溝縫膠帶
    (1) 溝縫位置、寬度須依施工製造圖之位置精確放樣。
    (2) 為使受漆面有防水效果,在底塗施工後,方可貼溝縫膠帶。
    (3) 溝縫膠帶應採用不脫黏結底膠者。
    (4) 中層漆噴塗後,溝縫膠帶須立即撕除。
    3.3.3 中層漆噴塗
    (1) 中層漆噴塗須一次完成,其用量為 4.5kg/m2以上,厚度至少為 1.5
    ~2.5mm,以使紋路一致、色彩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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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施作面須由同一人或噴塗技術相同之同一組人員操作,並使用
相同之噴槍及相關設備。
(3) 噴塗時不得中途停止,須連續噴塗以免重疊增厚,造成銜接處不均
勻現象。
(4) 對噴塗不均勻之部分,須在噴塗時修補,表面如有浮出之尖銳顆
粒,亦須去除。
(5) 噴塗後須乾燥硬化 24 小時以上,方可施作面漆噴塗。
3.3.4 面漆噴塗
(1) 面漆施工前,中層漆塗裝面若曾受淋雨,則須待其完全乾燥方得施
工。
(2) 面漆須採用噴塗方式,其用量須在 0.3kg/m2以上,且不得添加任何
稀釋劑,所有表面須均勻噴塗 2 遍,以使完全覆蓋。
3.4 檢驗
3.4.1 漆膜總厚度:乾膜厚至少 2.0~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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